《消法》修订稿关于非现场购物的30天后悔权,给网购买家加了一道护身符,但它终能否得到贯彻执行,却仍是未知之数……
仅仅是在数月之前的《2010 IT消费与服务深度调查报告》专题中,《微型计算机》就曾针对目前国内网购环境进行过调查和报道。数据显示,在参加调查的57043名读者中,网购IT产品没有遇到过问题的仅占11.31%,绝大多数消费者都遇到过网络交易中的诚信问题。
作为近两年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,不少法律专家先后对整治网购环境提出意见和建议,而新修订的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(以下简称“《消法》”)也将之纳入修订范围。在前不久泄露的修订稿中新增这样一条规定:对通过电话销售、邮售、上门销售等非固定场所的销售方式购买的商品,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后三十日内退回商品,并不承担任何费用,但影响商品再次销售的除外。
一时间,叫好声,诉苦声,质疑声,声声入耳。卖家不愿意买账,买家又担心新规定无法执行,那么到底买家卖家争论的焦点是什么呢?新规定真能成为买家的护身符吗?
买家:对于新规定必须叫好!有了30天的后悔权,基本上已经足够在实际使用中发现网购产品是否符合商家描述,是否存在以旧代新、以假代真的问题。
卖家:且不提食品类那种质保期也有两三个月的东西,单说这IT相关的,比如蓝光影片、游戏光碟和各种教材杂志,30天时间早足够玩了个遍、看了个遍,这和免费出租有什么分别?
买家:影响商品再次销售就无法退货,那么什么叫影响再次销售?如果卖家收到退货就认定影响再次销售,那我该怎么办?这种模糊的概念岂不是等于让卖家来决定买家的权利?
卖家:我承认,卖家终于有了一点权利。不过新的问题来了,影响商品再次销售的环节不只是卖家和买家对于商品的损坏,还有快递这个重要的环节。那么如果是快递损坏,怎么办?
买家:我是不是可以恶意地认为,只要一切顺利,我就可以以一定的押金,通过每个月退回再购买的方式,“免费租用”一台iPhone或是一台iPad,直到我玩腻了为止?
卖家:能提供退货服务就不错了,凭什么连运费还得我还承担?这不是开玩笑吗,以后谁还没事儿来开网店?要么自己赔钱开店,要么羊毛出在羊身上,这个规定“逼人太甚”。
网购买家和卖家的争论焦点,主要围绕着究竟后悔权的适用范围、权利行使的认定以及费用的承担方这三方面展开。可以说,在上面买卖双方的对垒中已经完全暴露了新规定所存在的各种问题。
在我们看来,新规定似乎是对网购买卖双方的一次诚信大考验。就在新规定曝光后不久,就发生了多起纠纷。其中有买家明明购买的A物,却退回B物,索取赔偿一事;也有买家退货后,迟迟收不到返款,且网购平台没有相应的投诉选项与处理经验一事;更有大量卖家在各自店铺的显眼位置,明确挂出公告,声称:“请在收到货物后无特殊说明的情况下,买家收到货后48小时内必需确认放款,如不能确认放款请在收到货后24小时内提出退换货。否则将失去本店提供的任何售后服务,包括退货、换机、保修”以此来看,新规定仍未正式实施,还有修订余地,那么是否可以根据这些实际情况来进一步将之完善呢?我们拭目以待。